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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禹州一老赖,两次“上诉”,自食恶果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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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20-7-14 17:29:4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  近日,禹州市法院执行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,被执行人因经济纠纷私自将别人汽车开走,还以为把车号牌去掉就是自己的了。2019年,原告郭某向禹州市法院诉称,其本人于2014年购买过一辆大众牌汽车,一直为自己使用,但2017年被被告王某以经济纠纷为由拖走,无奈之下,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车辆。禹州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郭某为该车辆所有权人,对该车享有权利,被告王某将涉案车辆拖走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已构成侵权。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将车辆返还郭某,并标明了该轿车的车牌号和车辆识别号。王某不服判决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,许昌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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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判决生效后,王某未依法履行判决,拒不向郭某返还车辆。申请执行人郭某遂向禹州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。   该案立案执行后,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,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。7月6日,执行法官根据线索,在城西某小区附近找到涉案车辆。不过,执行法官见到该车辆时,发现前后牌照都已经被取下,经过对照车辆识别号码,确认无牌汽车就是涉案车辆。打开车辆进一步检查,又在后备箱发现了该车被去掉的前后车牌,为涉案车辆无疑,于是,执行法官将该车辆暂扣至法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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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随后,执行法官又通过王某亲友联系上其本人,告知车辆已被法院依法暂扣,将择日转交至申请人,车内王某的个人物品令其自行取走。

    最终,王某来到法院将车内其个人物品整理带走,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对不理智行为进行道歉。7月10日,执行法官将涉案车辆交付与申请人,该案顺利执结!




    转载声明:本文转载自「今日禹州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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